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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长政办发[2022]1号

    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2-01-17 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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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精美长沙,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基础规〔2021〕951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普遍关心的“车位”问题办好办实,加强规划引导、改革创新,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到2025年,长沙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高效,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城区“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纾解。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我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应当明确阶段性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项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建立市级统筹协调、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将停车纳入各区县(市)网格化管理范畴,建立居住停车工作机制。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适当预留一定停车位。积极推动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在闲置场地建设停车设施。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在改造时,要同步考虑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市、区县(市)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居环境局)

    (三) 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和临停泊位,实施错时上、下学,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接送家长等候区和临时停车场地。优化医院内外部停车组织,充分考虑医院就诊需求,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将医院车位提供给就诊车辆。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交通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加快商圈、车站等周边停车诱导信息建设,挖掘周边停车资源,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港湾式公交站、出租车停靠点。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停车设施设备升级和联网管理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集团)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一)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鼓励对现有停车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采用创新装备技术,提高车位运转效率。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于停车设施、配套充电设施装备升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投资集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停车信息管理。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建立城市级停车信息运营和监管平台,实现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先停车后付费等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市交通投资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共享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共享停车场建设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

    四、强化停车要素政策保障

    (一) 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出台停车设施用地管理办法,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加快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不涉及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开发运营停车设施。对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超配建停车项目,按照投资形式、区域位置、建设类别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平台公司示范作用,支持长沙静态交通投资运营管理公司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任务。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经过专项论证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广告等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新建、改扩建独立停车设施泊位超过50个的,可配建不超过20%的商业经营面积。(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投资集团)

    (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建立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及项目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细化停车设备分类管理办法,简化停车设施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大力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投资集团)

    (五) 加强停车设施安全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确定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责任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一)健全停车管理政策体系。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指导价范围。发挥停车收费价格杠杆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选择合理出行方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进一步优化《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同时向社会公开停车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加快长沙市停车立法工作,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推动长沙市停车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 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资金投入,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动态调整周边路内停车位。(牵头单位: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构建静态交通工作体系

    (一)明确职能职责。由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停车工作。市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牵头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调度、督促、督查有关工作。区县(市)参照市级模式构建停车工作组织体系,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做好宣传引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文明停车、规范停车的宣传,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绿色出行等观念。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共同推动我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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